|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专家视点 >> 专家点评 >> 文章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专家说法
专家点评
频道专题
 没有任何专题栏目
  法律不能助长抢孩子之风           ★★★
法律不能助长抢孩子之风
作者:金占良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17:25:13


  《“还我孩子!”》讲述了又一起婚内抢孩子事件,这是自从“杨海容寻子事件”在媒体报道之后,不知是第几起类似事件了。社会上因夫妻矛盾而抢孩子的事件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也引起法学专家不休的争论。

  争论之余,专家们也感到法律对这种抢孩子的行为无能为力,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保护。法律为什么不能解决这样的侵权问题呢?我带着这样的问题,认真研究了这种现象和这种现象带来的社会影响,研究了相关的法律。

  我国从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起,就已经打破了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束缚,赋予了男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权利。男女之间能够从认识到结为夫妻这是缘分,即便是离婚也不要成为仇人,毕竟夫妻一场。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就抢孩子并且将孩子藏匿,不让对方看望,以孩子为砝码报复对方,看起来好像是在精神上折磨和伤害对方,可是实质上受到伤害最大的却是孩子。

  心理专家认为,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因缺少父爱或母爱而导致心理失衡。这种心态得不到及时矫正,久而久之,孩子就会性格扭曲,心理变态,严重影响其情感、意志和品德的发展。

  作为父母,他们原本没有伤害自己孩子的故意,只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这种行为伤害到了孩子,而且这种伤害是极其严重的,这种伤害实质上是将他们的希望毁于他们的不理智的行为之中。

  人出生后就不是某人的个人财产,而是独立的个人,他是国家的、是社会的。因此我们都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当我们的花朵遭到摧残时,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我们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法律工作者是有责任保护他们的。但是为什么又对抢孩子的行为无能为力呢?我想无非有这样的几种情况:

  第一,社会的有关组织不能很好地起到他们应有的职能,他们认为这只是家务事,法院都解决不了,我们就更没有办法了。所以当受害人找到他们时,他们只是走走过场。当然,他们的权力是有限的,他们的时间和精力也是有限的,但是如果社会的各个组织互相配合起来,真诚地进行工作,结果会好得多。

  第二,婚内抢孩子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亲权问题。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在人身方面的照顾、教育、管束、保护和财产方面的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亲权是双方面的,同时也体现在未成年子女对父母在这些方面的要求。对这种亲权的保护,法律只是作了泛泛的规定,也可以说法律对亲权的规定是缺失的,有些法律只规定了权益保护的诉权,没有规定权益的具体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3条。

  这些对亲权的规定都过于简单,没有具体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当亲权受到损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像王小萌受到侵犯的权益在法律中就无从查找。

  其实,亲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亲权是客观存在的,它在家庭、社会中都起到不可估量的影响。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建立亲权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了,并且是刻不容缓。在建立亲权制度时应该对亲权的概念、内容做出科学、详细的规定,应当对这种亲权受到侵犯时,如何救济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法律对这种严重侵犯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制定出强有力的制裁措施。让人们知道,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婚外,对亲权的侵害都要付出代价,从而彰显法律的威慑力。

  第三,法院对没有具体规定的权益,特别是像婚内涉及人身方面的侵权,适用法律限制不好把握。人们在认识上仍然停留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侵权的层面上,如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者家庭暴力,受害者在肉体上受到摧残和伤害,并且达到一定期限和程度,受害者向法院提出主张,法院才能够追究。但类似于王小萌受到的侵权,法官一般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不好插手,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我认为婚内抢孩子的行为已经极大地伤害了孩子,它其实比法律规定的虐待儿童还要严重,它对孩子的伤害是一种精神上的虐待,这种精神上的虐待给人造成的伤害,远比肉体上的虐待大得多。我国的法律一直是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的,怎么遇到抢孩子的情况法律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呢?

  为了社会的安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法律的威严,法律绝不能助长抢孩子之风,这一点法律是能够做到的。

 

文章录入:编辑    责任编辑:编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反家庭暴力
    ·关注妇女 消除对妇女…
    ·四川代表提交议案:…
    ·向丈夫要生活费遭拒…
    ·请不要用拳头说话
    ·公安部拟将家庭暴力…
    青少年成长
    ·“艳照门”事件冲击…
    ·“兽父”奸淫继女 “…
    ·港区人代称港人在内…
    ·恋上同学母 合谋害死…
    ·中学生绑架富家同窗…
    热门文章
    ·离婚协议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
    ·婚前财产的界定与处…
    ·夫妻不忠赔偿案
    ·当前社会离婚原因透…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浅论婚姻自由原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
    ·我国涉外离婚管辖的…
    ·起草分居、离婚协议…
    ·陈元珍律师
    ·浅谈婚前教育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对“80年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探讨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