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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80年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13 10:50:25


   “80年后”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的第一批独生子女的一种代称,如今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大多开始了步入婚姻殿堂的大潮。然而,正是独生子女这样的特殊地位,使得他们的婚姻呈现出结婚快、离婚也快的独特现象。鉴于此,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80年后”的婚姻状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一、“80年后”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从2004年至2007年(数据统计至2007年3月份止,下同)4年间,我院受理的一审离婚案件总数达3500件以上占我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20%以上,而在这其中属于“80年后”的离婚案件就有近1/3。纵观近4年来的案件情况,可总结出我院审理的“80年后”离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根据统计数字显示,“80年后”婚龄5年以下是婚姻危险期,约有80%的离婚案件产生于该阶段。其中,婚龄不到1年的有245件,占24.75%;婚龄1—3年的519件,占52.42%;婚龄3—5年的226件,占22.83%

    (二)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逐年上升。

    2004年女性提出离婚的案件为216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7.63%;2005年为271件占61.92%;2006年上升到387件占66.37%;至2007年3月份止,女方起诉为163件,占62.69%,男方起诉为97件,占37.31%。

    (三)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342件,占34.56% ;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2件,占23.43% ;3、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164件,占16.27%; 4、因一方患有严重疾病而离婚的38件,占3.84%;65、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71件,占7.18%;6、因一方被判处刑罚而离婚的64件,占6.47%;7、其他案件79件,占7.98%。

    二、“80年后”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原因

    透视我院所审理的近千宗离婚案件,虽然离婚当事人声称的理由大都为“性格差异,感情不合”,但深究其里,特点形色各异,原因不一而足。

    一是婚姻基础脆弱,年轻气盛,互不相让。从婚前感情基础来看,现在出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多,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同居生活。有些青年男女不注重培养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加上“80年后”的年轻人大都是独生子女,长期以来行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且年轻气盛,对于这种感情基础不牢靠的婚姻大都说离就离。

    二是婚前一般男性都表现的比较顺从,结婚以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男性的本来面目充分暴露,双方互不体谅,女方难以忍受对方性格弱点,加之现代女性在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性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从而出现了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的状况。

    三是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破裂。庭审调查反映仍有不少男性认为打骂老婆是天经地义的事。随着妇女在经济上逐渐走向独立,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发生改变,一些长期以来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而是通过离婚来寻求解脱,使得离婚诉讼案件中以女方为原告的比例逐年上升。

    因经济困难以及不良恶习等自毁婚姻。主要表现为一方赌博、吸毒或双方下岗,男方不思进取,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且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导致婚姻彻底崩溃,女方无力挑起生活重担,引发夫妻感情危机,家庭陷入困境导致女方绝望而提出离婚。

    三、关于“80年后”离婚案件拯救的思考与建议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80年后”作为当今社会现在和今后的中流砥柱,他们的婚姻问题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如东法院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调解,做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80年后”作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成长大都比较一帆风顺,在心理承受能力和容忍能力方面均比较狭窄,对于一些案件当事人因一时的冲动而提出的离婚,审判法官要加强对他们的心理疏导,说服双方亲属积极做工作。夫妻生活是漫长而有序的,婚后夫妻生活在一起,要建立一个美好的家庭,夫妻就必须形成一个和谐的统一体,在共同生活中既保持个性又要接纳对方,由求同存异到追求共性,最后达到共识。此外,如东法院以为还可以参照少年审判法庭等的模式专门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

    (二)依法审判,加强法院的职权能动性。

    法院应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要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尽量促使双方和好。侧重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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