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2、案例
吴男的父亲和刘女的母亲是亲兄妹,吴男比刘女大两岁,两人自小一起玩耍,一同长大,时间久了就产生了感情,1995年吴男已是25岁的帅小伙,刘女也年满23岁年轻漂亮,不知内情的人都说两人是天生一对,吴男与刘女的感情也由此升温,双方都觉得两人青梅竹马,来之不易,于是山盟海誓,吴男非刘女不娶,刘女非吴男不嫁。后来他们在乡计生办组织的适婚青年普法教育时得知,有血缘关系的男女是不可以结婚的,但两人感情已非常深,到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地步,两人的态度都很坚决,无论如何,一定要在一起。但是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刘女又不愿意没名没份与吴男在一起生活,两人经过多次商讨,想不出别的办法。于是两人约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时向工作人员隐瞒两人是表兄妹的事实真相,1995年8月,两人按商量好的办法顺利的领取了结婚证。
婚姻生活和恋爱总是有差距的,两个年青人在结婚前只是考虑到如何想办法才能结婚,但对于婚后生活的安排却缺少心理准备。柴米油盐的生活比恋爱时平淡了很多,婚后不久,两人的性格差异也越来越明显,常常为家庭小事争吵,后来竟发展到大打出手,由于长期打打闹闹,双方也没有生育小孩。1997年,两人之间的矛盾加剧,关系已是相当紧张,刘女由开始的回娘家居住发展到长期住在娘家拒绝回家。一开始刘女回娘家住,吴男每次都诚恳认错,恳求刘女,亲自接刘女回家,次次如此,时间久了,吴男也开始厌倦,最后一次刘女又跑回娘家居住,吴男去接了一次,刘女不肯回家,吴男便不再理会。分居一年后,刘女觉得两人感情已不如当初那样执着,经过冷静思考,决定与吴男离婚,于是与吴男协商离婚事宜,吴男却坚决反对离婚,认为两人从小在一起到现在这么多年都走过来了,而且两人能结婚确实不容易,虽然婚后有一些不愉快,但感情还是很深的。可刘女坚决要求离婚,双方争执不下,刘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男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系表兄妹的事实真相,判决吴男与刘女的婚姻无效。吴男与刘女经过法院的审理,意识到两人结婚的不合法,也是对后代不负责的任性行为,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自愿协商解决。
3、律师点评: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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