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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作者:陈元珍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8 13:30:36
殊情形,才行使管辖权。没有确定中国法院是否具有对外国人(无国籍人)之间涉外离婚的管辖。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我国法院对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定不够系统和完整,针对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规定

 

陈元珍律师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中国律师网、《中国律师》和《律师时代》深圳代表,《深圳律师》编委。中国离婚网(http://www.lhahc.com)深圳分站站长,与法同行网(http://www.yufatx.com)、中国劳动争议网深圳劳动仲裁服务中心首席律师,中国律师网合同法论坛主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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