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专家视点 >> 专家说法 >> 文章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专家说法
专家点评
频道专题
 没有任何专题栏目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作者:陈元珍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8 13:30:36
 

财产误区

一、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相反还有不少的婚姻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都承认或同意,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都没有关系。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投资公司等重大投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以夫妻自己的名义购买或投资,而是借用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名义,一旦双方感情破裂面临离婚,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很难保障。

 

二、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往往会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制裁。因此当事人如有转移财产的想法就必须慎重考虑后果

还有的当事人认为,通过离婚分割财产后,就可以逃避债务。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还债责任,但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如果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三、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误区。婚姻法修改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年限或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后即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列入分割,在婚姻法修正后已对上述规定予以变更,但很多当事人仍然存有这种误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文章录入:陈律师    责任编辑:编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反家庭暴力
    ·关注妇女 消除对妇女…
    ·公安部拟将家庭暴力…
    ·青岛家庭暴力将成单…
    ·反家庭暴力:呼吁建…
    ·家庭暴力举证难 司法…
    青少年成长
    ·中学生绑架富家同窗…
    ·两名13岁女孩绑架杀…
    ·心理障碍缘于家庭暴…
    ·16岁少女上环:哪个…
    ·离婚才出钱为儿治病…
    热门文章
    ·离婚协议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
    ·夫妻不忠赔偿案
    ·婚前财产的界定与处…
    ·当前社会离婚原因透…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的…
    ·起草分居、离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我国涉外离婚管辖的…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
    ·陈元珍律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规…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浅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对“80年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探讨
    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缺陷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