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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作者:陈元珍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8 13:30:36
 

三、把赔偿作为重点,尤其是把婚外情作为请求赔偿的最重要的依据,认为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婚外情对夫妻之间尤其是对非过错方的情感伤害是没有办法衡量的,因此当一方有婚外情时,另一方因为受到伤害,往往在第一时间产生强烈要求离婚的想法,同时也把注意力放在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上,或者想惩罚第三者,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受害方往往忽略了通过合理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婚外情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过错方可能会少分。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专业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婚外情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证明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分注重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四、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或分居2年后双方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可见法律规定可以判决双方离婚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不管是多少年以上均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对双方均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2年一个条件。另外,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完成法定的程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时,应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认为分居一段时间后双方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的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误解必须澄清,否则极易导致此后的重婚。

 

五、不同意离就甭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准备应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着不同意离法院就不会判离的侥幸心理,从而忽略了维护自己权益必要的准备工作。

 

六、损失损害赔偿误区,有的当事人尤其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对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不少女性当事人还有较重的传统思想,在夫妻生活中,当男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有打骂、虐待等行为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或害怕男方更厉害的报复、或者担心影响对方的工作升迁等等,未及时寻求帮助,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她们想到的是多年来对家庭尽心尽力的付出,而自己青春已不再。青春损失赔偿的要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而本应可依法请求的赔偿,因其未及时主张权利,往往很难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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