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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涉外离婚管辖无法确定的案例与现状
目前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涉外离婚管辖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理,仅受理有明文规定的涉外离婚案件;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便是涉及中国公民的涉外离婚也不予以受理。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仅规定了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等五类案件的管辖,未将涉外离婚案件规定在内。加上我国特有的公安户口制度:出国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该制度现已取消)。导致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情况的模糊,特别是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时间较长,结案时间有时会长达一到二年,考虑到结案率,一些基层法院对这类案件颇为头痛。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涉外离婚管辖无法确定的几则案例:
我国目前对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不予受理。
案例一:2004年5月20日,美国人K先生向重庆市渝中区法院递交要求与其美国妻子离婚的起诉状,法院最后对这起特殊的涉外离婚纠纷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K先生的国籍系美利坚合众国,现居住于重庆市渝中区。K先生与其美国的妻子于1993年在土耳其共和国伊斯坦布尔市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2001年3月,K先生到重庆工作、居住至今,妻子现居住在美国俄勒冈州,双方均未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由于工作任务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原因,K先生认为回美国办理离婚手续面临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均系外国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婚姻缔结地也不在中国,中国法院对此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法院最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类似的案件,上述不是个案。
案例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年八月份受理的原告美国籍TOM先生起诉与被告韩国国籍SUNNY 女士离婚一案,原被告双方在1992年于美国纽约州某区注册结婚。原告TOM先生于2000年来上海工作,居住于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号,一直居住到2003年9月。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分别系美国和韩国人,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美国。原告虽然在中国上海居住一年以上,但被告现住所地在日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在日本,而原告又系短期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故原告向本院起诉没有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四项、140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驳回原告TOM的起诉。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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