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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下落不明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
一方下落不明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作者:编辑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7 9:31:44


    夫妻双方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分“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和“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两种。

    下落不明不足两年,是因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婚姻情感确已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另一方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另一方有两种方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一、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另一方可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另一方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请人可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次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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