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开奖等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 每件 100元
<2>营利性的 每件 1200元
<3>其他现场公证 每件 400元(如债券、物品的销毁)
2.证明拍卖、招标、投标、有价证券、及彩票销售
<1>标的额为500000元以下的每件 400元
<2>500001元至5000000元的 每件 800元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 每件 1500元
<4>10000001元以上的 每件 2000元
3.证明股票发行 每种股票 5000元
4.证明产品抽样检验 每件 100元
5.证明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董事会、监事会的成立 每件 2000元(不含公司会议章程、决议等公证费用)
6.证明领取抚恤金(或劳动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养老金等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公证事项每件 20元 (特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7.证明法律文书的送达 每件 1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 每件/年 5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 每件 5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 每件 200元 (交通费、邮寄费等杂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