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孙口法庭尝试实行“冬眠离婚”,即夫妻双方在法官确认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种承诺,夫妻双方在3至5个月内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从理性的高度审视婚姻,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该法庭对10起离婚案试行“冬眠离婚”,结果有9对夫妇放弃了离婚的念头,重归于好。
那么,“冬眠离婚”可否在北京或全国推广呢?它是一种法律的人文关怀,还是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一种干涉呢?律师、法官、法律专家,他们是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王芳律师认为:在现行司法操作操作实践中,各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通常不会速判,一般要“拖”上一阵子,如果在此审判期间基础上再加长“冬眠”期间,则当事人所付出的诉讼成本过大。现行法律制度已给予当事人足够的冷静期,单独增加“冬眠离婚”以给予当事人在充分时间没有必要。法官审理民事案件都有审限的约束,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因此,“冬眠离婚”期间如何计算?是否计入审限?都是不可逾越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恐怕只有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才能解决,而不能以某法院以推广的方式来确立。从已办理的离婚案件来看,真正的激情离婚案件很少。因此,且不说“冬眠离婚”对激情离婚的效果如何,仅就大量的非激情离婚者的利益考虑,也不能为少数的激情离婚者而使更多的非激情离婚者在“漫长”的离婚过程中再煎熬一个“冬眠期”。目前离婚诉讼过程中,往往是一方弱势当事人被迫离家,面临另行租房、独力抚养子女、躲避家庭暴力的困境,面临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将房产私自转卖或无偿过户)的困境,当事人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另一方仍借夫妻名义制造恶性事件。“冬眠离婚”的操作方式会加剧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冬眠离婚”引发副作用
法官看法:
海淀法院专门审理离婚案件的肖菲法官
是否符合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还需要探讨
孙口法庭实行的“冬眠离婚”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那么“冬眠”的这一段时间是否要计入审判期限就是一个问题。
法官审理民事案件都有审限的约束,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北京各法院对审限要求更为严格,一般普通程序3个月审结,简易程序1个月审结。因此,如果双方同意“冬眠离婚”,法官是暂时将案件驳回,让双方进入“冬眠离婚”,还是将“冬眠”时间计入审限范围呢?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内容上给予完善,则可以在北京或全国的一些法院试行
这几年北京的离婚率比较高,就我审理的离婚案来看,离婚夫妻的年龄也越来越小。曾经有一对小夫妻,结婚还没一个月就因吵架来离婚了,他们说,影楼给他们结婚时制作的录像带还没取呢。
北京虽然没有“冬眠离婚”,但各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有一个不成文的做法,那就是一般离婚案件一审尽量都不判离,而是驳回起诉,待半年之后,如果原告再起诉离婚,如确实感情破裂,则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其实这半年的时间就有点类似于“冬眠离婚”,只不过它不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夫妻双方的目的性不如“冬眠离婚”强,所以对于激情离婚的复婚效果可能也不如“冬眠离婚”好。
我认为如果能把“冬眠离婚”从法律程序上理顺,在内容上给予完善,则可以一些法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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