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2、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所需材料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日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件;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