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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         
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
作者:陈元珍 文章来源:深圳婚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6 13:32:54

家庭财产关系

家庭财产关系是指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情况下,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享有的份额并不相同。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享受权利一般来源于共同投资、继承等。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既包括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置权,也包括夫妻一方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权的尊重。

 

 

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产生了经济效益,则这些经济效益应归取得知识产权的人所有,而不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稿酬、专利收益等,都不能在离婚后继续“共享”。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夫妻债务的承担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有三种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是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产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继承遗产的依据,首先是遗嘱。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应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无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遗产。

    继承遗产的人包括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遗产的人;遗嘱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当中被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之分,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与死者有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 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继承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 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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