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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10:5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64)法研字第42号
【发布日期】1964-05-15
【生效日期】1964-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
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4年5月15日(64)法研字第4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京高法秘字第3号请示已收阅。现在答复如下:

一、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可以按照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留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

二、对于在押未决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在刑事问题没有判决之前,对离婚问题一般暂不处理。

三、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押未决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留人员的其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也可以参照上述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批复的精神,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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