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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12:5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64)法研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64-01-18
【生效日期】1964-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
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18日(64)法研字第5号)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民上字第78号关于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你们在来文中提到对我院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行字第6493号批复在理解上发生分歧,因而给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我们认为这个批复解决的是原告和被告居住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它包括两点基本内容:一、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是应该受理的,受理法院如有需要询问原告的事项,可以委托原告人所在地法院代为询问原告;二、如必须原告亲到受理法院出庭时,也可令其出庭。
  在受理女方提出离婚后就回到外县或外省娘家居住的离婚案件,也应根据上述批复的精神进行处理。对于这类案件,如强使女方返回处理可能会引起意外事件发生的,可以委托女方居住地法院代为调查和询问,则不宜坚持令原告回原居住地处理。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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