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新闻 | 法律法规 | 案例精选 | 专家视点 | 心理咨询 | 婚恋家庭 | 青少年成长 | 反家庭暴力 | 便民信息 | 服务中心 | 网站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深圳婚姻网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法规正文
频道栏目导航
法律法规
法律文书
频道专题
· 婚姻法
· 民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30 0:15:27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93号
 【发布日期】1962-11-28
 【生效日期】1962-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
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年11月28日法研字第93号)

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
  你院十一月二日(62)院行字第37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的婚姻案件的管辖问题,我院在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你院提出这类案件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最好也由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直接函托劳改单位来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不适当的。请你们仍按我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的批复执行。
  此复

法规录入:徐德军律师    责任编辑:徐德军律师 
  • 上一条法规:

  • 下一条法规: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站内法规搜索 高级搜索
    反家庭暴力
    ·关注妇女 消除对妇女…
    ·公安部拟将家庭暴力…
    ·青岛家庭暴力将成单…
    ·反家庭暴力:呼吁建…
    ·家庭暴力举证难 司法…
    青少年成长
    ·中学生绑架富家同窗…
    ·两名13岁女孩绑架杀…
    ·心理障碍缘于家庭暴…
    ·16岁少女上环:哪个…
    ·离婚才出钱为儿治病…
    热门文章
    ·离婚协议书(范本)
    ·民事起诉状(范本)
    ·夫妻不忠赔偿案
    ·婚前财产的界定与处…
    ·当前社会离婚原因透…
    ·正视离婚诉讼之误区
    ·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的…
    ·起草分居、离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我国涉外离婚管辖的…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
    ·陈元珍律师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离婚财产分割,如何规…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留人员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