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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顶替女儿去离婚           ★★★
冒名顶替女儿去离婚
作者:邸刚 文章来源:辽宁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2 17:53:37

  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决定。但是有位心急的母亲却在女儿不到场的情况下,决定替女儿与女婿离婚。目前昌图县人民法院宝力法庭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审中就上演了这样一出闹剧。
  刘昌盛与王晴晴夫妻二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口角。这一次二人决定到法院去离婚。昌图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王晴晴却不知去向。这可急坏了双方父母。因为两个孩子闹离婚,双方父母也没少做工作。可是怎么劝,两个孩子也不听。其实双方老人一直相处很好,对孩子的婚事也是十分满意。但是毕竟孩子大了,离婚这事父母也说得不算。于是双方父母的意思是尽快把手续办了,也避免过多耽误各自时间。但王晴晴这一走,却使得这离婚变得十分麻烦,有可能还离不成。于是情急之下王晴晴的父母就想出了让母亲替女儿与女婿离婚的下策。
  宝力法庭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传呼刘昌盛与王晴晴,给原、被告双方送达了法律文书,争取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此时,办案法官看到面前这个自称是王晴晴的人面容憔悴、神情慌张、目光不定,便有些怀疑。再一看当事人身份情况,王晴晴是1983年出生。眼前这个人与本案当事人明显不是一个年龄段的人。经过核实,最后来人承认了自己的真实身份,此人是王晴晴的母亲。
  由于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须是当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属应当由本人,而不是由他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如希望离婚,必须亲自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关于“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的规定,其立法涵义就是如此。
  本案中,刘昌盛以及王晴晴母亲的顶替欺骗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多亏办案法官认真审查当事人身份,努力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及时发现了这种荒唐的行为,才不至于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做出了民事制裁决定,当事人表示接受制裁,并保证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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