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广东省法院就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作为被告,如果不想在本诉讼中提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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